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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新缴费比例征收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按新缴费比例征收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发[1998]14号)要求,现就有关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实行新缴费比例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以及有合同制职工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省政府鄂政发[1992]12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直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新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督促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于11月20日前持单位工资年报表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手续,并核对实际欠费数额,补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 从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提高到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同单位应缴费额一并缴纳,用人单位增缴部分,按原开支渠道税前列支。  对持有《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缴费基数定为武汉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以此为基数,按3%的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列支,下岗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仍实行银行“见单付款”方式,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三、 建立用人单位缴费申报和审核制度。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我厅年初统一布置,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缴费工资及其它资料,经审核认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重新签订《征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结算协议》(附后),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按要求填写,务必在11月30日之前集中送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签订。  四、 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缓缴方案,经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可申请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但连续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缓缴期满后仍不缴纳的,除补足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外,每月还要按欠费金额和利息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对没有办理缓缴手续拒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征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乙方职工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为乙方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登记、转业训练、促进再就业、发放失业救济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提供指导和服务;乙方遵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14号文件规定,按(年、季、月)向甲方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乙方延期一日,甲方加收2‰的滞纳金。  二、 双方同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甲方委托 银行向乙方收款,并将收款及时转入“省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乙方同意    银行从本单位存款中见单付款,银行按规定应收的代扣手续费由甲方负担。  三、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双方开户银行各一份。  四、 本协议自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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