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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职工下岗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职工下岗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25号)精神,及时掌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状况,更加有效地为下岗职工提供服务,确保下岗职工尽快实再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职工下岗登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下岗登记范围、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离岗三个月以上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下岗职工。 二、负责管理和办理职工下岗登记的机构 职工下岗登记工作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同级企业富余职工下岗登记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办职工下岗登记的具体工作。省、部属单位的富余职工下岗登记及发证工作,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负责。 三、登记、办理基本程序及其作用 企业应向登记机构报送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证明及个人照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发给“企业职工下岗证”。“企业职工下岗证”作为职工下岗的有效证明,其作用是: (一) 持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 1、 免费职业介绍; 2、 按规定给予转岗转业训练补助; 3、 享受工商、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4、 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 作为审核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数量的依据。 四、“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使用和印制 “企业职工下岗证”由个人使用和保管,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实现再就业后,其“企业职工下岗证”由接收单位负责交回原登记发证机构,作为接收单位安置下岗职工,申请享受优惠政府的依据。“企业职工下岗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式样,各地(市)劳动局自行印制,亦可委托省厅印制。“下岗证”规格为9×12.5厘米,封面为深红色。 五、做好下岗职工的摸底登记和统计工作 各地应从下岗职工情况摸底工作入手,尽快建立起企业职工下岗登记制度,要结合每月城镇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重点摸清下岗职工的人员分布、技术状况及其思想、家庭生活状况等,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及时输入电脑和上报。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转岗转业训练和职工介绍工作,千方百计地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各级劳动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职工下岗登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把企业富余职工下岗登记工作做好。 附:“企业职工下岗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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