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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福建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5]21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建立我省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 优惠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已领取由各级政府帮困机构审核发放的《帮困证》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服务项目 上述下岗职工需持《帮困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优惠服务申请手续。 (一) 免费职业介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免交职业介绍成功费。 (二) 转业转岗培训减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首次参加劳动部门举中国人民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申请减免培训费;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重新落实工作单位后,就业服务机构和原单位可酌情报销其部分培训费。 三、有关经费补助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为下岗职工提供优惠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转岗培训实体以及接收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一) 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促成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一人在非技术岗位就业的给予50元补助。其中持技术等级证书转业转岗就业的可给予100元补助。 (二) 对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的培训实体,培训后即转岗就业的每一人可给予100元补助。 (三) 试岗工资补助。用人单位接收持有《帮困证》的下岗人员,试岗期限为三个月,试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试岗工资补助,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40%。 上述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提取支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各项开支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认真核实各项开支,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下岗职工身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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