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结余的转业训练费一律并回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对按规定使用生产自救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律转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失业保险基金。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含生产扶持款项),转入“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偿不定期的,由担保单位偿还。收回资金的70%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企业已破产关停,确实无法回收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核销假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对于不按规定借出的生产自救费(含生产扶持款项),作为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处理,不得核销。借款单位不能偿还的,由担保单位偿还,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按培训费用90%、不超过800元的标准审核发放;确实不足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最多不超过1500元。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人最多不超过120元的标准审核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也可直接补贴给失业人员。 四、关于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清理回收问题。各地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彻底地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历年来被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包括越权批措的生产扶持款项,要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在11月底前全部归还失业保险基金。 五、关于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生活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并务于11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借出生产扶持款项核销申报审批表(见表 见表)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见表 见表)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