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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辖区内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属地原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失业保险。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由所在单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2%,所需资金在“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中列支。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文号:劳社部发[1999]29号,发文时间:19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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