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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省森林工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  现将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亦适用本办法。  二、 失业人员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液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其中,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三、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结签或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 原黑龙江省劳动就业局印发的《黑龙江省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组织管理办法》(黑劳就发[1996]27号)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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