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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1999)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四川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1999)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1999]61号)中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的规定,现将我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失业保险金调整的标准和时间  (一)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30%。今年7月1日以后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应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地方,其标准在这次调整中要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定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二) 1999年6月30日以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凡享受期限超过1999年7月1日的,应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增加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予以补发。1999年7月1日以后失业的,其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执行。  二、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渠道  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国家和省不再给予专项补助,由各统筹地区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自行解决,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于部分市、地、州和县、市、区可能出现的当年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各地首先应动用历年基金结余,仍入不敷出的,实行市级统筹的,应通过动用统筹金余额调剂,建有地区、州级调剂制度的,应由地区、州级调剂金解决。仍有缺口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适当调剂,同时,地方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要继续大力抓好失业保险扩面、提率、清欠工作,确保年内失业保险全覆盖、基金征收率90%以上目标的实现,把该收的钱收上来,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对于失业保险扩面提率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基金出现的缺口,省上不予调剂,由该地通过增收挖潜自行解决。  三、 切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工作  (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急行动起来,精心组织,集中力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9月15日前把钱全部发放到每一失业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 调整失业保险金筹标准的有关情况,请各地务必在9月15日前按附表的内容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送省就业局。  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标准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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