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财政局,各中央驻青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青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中央驻青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各单位应抓紧时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以上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单位告知原职工在10日内,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证明及职工个人档案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职工在失业期间,按照青岛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管理服务工作。 (注:鲁劳发[1999]158号文,请在“山东省法规”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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