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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城镇农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城镇农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农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9]262号),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各类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已实行农转非区域的原乡镇、村办农工商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含设在农村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下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  个体业主雇佣的从业人员按青岛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2%由个体业主缴纳,1%由从业人员缴纳。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 驻市内四区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驻五市三区的由当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各有关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至本通知下发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 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完善与职工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及时为职工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档案。职工失业后,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劳动合同、职业档案记载情况及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待遇审批手续。  六、 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企业已按规定为其交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期限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确定,工作及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工作及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与单位所在的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同。生活补助费由企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七、 对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而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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