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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下岗职工发放房租补贴的通知


关于为下岗职工发放房租补贴的通知 市内四区劳动局、各行业(集团)、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113号)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为下岗职工增发房租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房租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凡在市内四区范围内租住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且一方或双方下岗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人每月发放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减、免、补政策的特别困难家庭除外)。 二、 资金来源。发放房租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社会、企业“三三制”的原则筹集。 三、 审批程序。下岗职工房租补贴按季审批,每季最后一个月25—30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填制《下岗职工房租补贴审批表》(见表)、《下岗职工发放房租补贴增(减)变动花名册》(见表),连同经房屋出租单位核定的交纳房租标准证明,经行业审核后,报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财政和社会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随下岗职工保障费用一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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