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72号)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劳社发[1999]72号文件提高我市三条保障线标准的通知》(青劳社[199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1999年7月1日起、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区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医疗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调整办法 1. 9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7、8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补发差额。 2. 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已领取了自救扶持金的,1999年7月份以后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发差额。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15日前把有关待遇的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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