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问题的意见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人事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青政发[1994]160号和青发[1997]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6元、124元、132元、140元,分别调整到150元、160元、170元、180元。 二、对女年满40岁、男年满45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在原2000元标准基础上,每人再增发2000元的一次性自救扶持金。 三、凡用工单位招收女年满40岁、男年满45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保险机构拨给用工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四、各县级市及城阳、黄岛、崂山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五、本意见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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