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中央、省属、部队驻青企业,各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发[1998]31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部队驻青企业、市属企业、区(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鉴于我市已对市属和区(市)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征缴职工生活救助基金,对市、区(市)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其他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提高1个百分点。 调整比例后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按中央、省、市规定,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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