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99]35、39号文),切实做好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结合我省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铁路行业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自1999年1月1日起,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含集体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省级统筹管理,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仍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管理。郑州铁路局成立失业保险专职机构(为省失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铁路代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铁路分局及局直单位配备失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暂由郑州铁路局按照有关渠道和规定解决。郑州铁路局及其铁路代办机构受省劳动厅委托,具体代办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业务,承担铁路行业失业人员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代办铁路行业各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调查、统计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规定存储、管理、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和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根据委托代发失业人员的失业证件,负责失业人员管理和再就业服务;按照规定拨付应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省劳动厅委托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省劳动部门负责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政策的规划制订与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确认与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基金的审批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确保基金足额征缴 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及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由省劳动部门和铁路代办机构共同确定。郑州铁路局及其铁路代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 铁路代办机构必须在省劳动厅和郑州铁路局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禁止在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运用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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