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文),现就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 从1998年7月1日起,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二、 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各地不得从新增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 三、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提高失业保险费比例的宣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的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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