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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劳动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局、地税局,各商业银行:  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险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复,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金预算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基金结余及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度征收范围、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预算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制。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执行。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基金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和截留和减免。  第八条 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一) 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经审核的缴费人申报缴费计划,地税部门据此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督促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缴费计划同时抄送当地财政局。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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