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就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使用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二、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费补贴及审批程序 (一) 标准: 1、 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免交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7]305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2、 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其档案移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介机构免费保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的规定给予补贴。但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需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凭培训结业证和经费凭据到审批机构一次性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 审批程序: 1、 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2、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和介绍成交进行逐项登记造册,填报《重庆市失业人员求职登记、介绍成交名册》。属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成员的各职业介绍机构,按网上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和成交数结算。 3、 失业从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档案移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保管。职业介绍机构对保管的失业人员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填报《失业人员档案保管名册》,按季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经费补贴。 4、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其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审核办法,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的通知》(渝劳就[1999]14号)文件办理。 三、 加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服务。 每年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压力、培训任务情况,编制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经费适当补助的预算,经市财政同意后,专项下达。 四、 补贴经费开支渠道 补贴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费、培训补贴费中据实列支,由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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