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地质、铁路、石油系统在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纳问题。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铁路、石油系统在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工作,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二、 关于上缴市级调剂基金问题。 失业保险基金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从1999年1月份起,按月(季)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时足额划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万州、黔江开发区的代管县,由代管县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时足额划入万州、黔江开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万州、黔江开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向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缴。 三、 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再就业基金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严格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8]号文件规定办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再就业基金的费用,应及时划入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四、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间的计算问题。 《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单位与在职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有关档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计算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有效时间,应从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答复单位之日计算。发生劳动争议仲裁的,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之日计算。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保管。 五、 关于失业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程序问题。 失业人员必须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单位开具的《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签章后,方可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业介绍机构签章后的《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签发《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六、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就发[1997]6号文件执行。即: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每月增发10元门诊医疗补助费。原计发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标准与此规定不符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改按此标准计发。 七、 关于申请自谋职业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凡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工商执照的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可以将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八、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单位成建制跨重庆市转移的,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历年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等),书面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由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其关系转移和经费划转。失业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流动,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转移,只转关系,不划转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跨重庆市流动的,由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其基本情况(转移到何地、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和档案材料报重庆就业服务管理局,由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其转移和经费划转。 九、 本通知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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