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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发[1997]35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 (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年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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