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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具体征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费的事业单位,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文号:劳社部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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