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汉大地区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个月至12个月内的,每月由232元调整为30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的,由每月232元调整为272元。 二、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地区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的,每月由224元调整为29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的,每月由224元调整为262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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