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的意见


关于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现就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失业职工的《救济金领取证》和《劳动合同书》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二、处于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职工,凡自谋职业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已领取救济金12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除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外,再给予2个月失业救济金额度的补助;失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二百元的手续费补贴。 三、企业富余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在其档案关系转到街道后,凭营业执照,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交纳失业保险费,再次失业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区 、县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个人交费台帐,作为失业职工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五、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其失业保险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局批准,可给予小额委放贷款或银行贷款的贴息。以促使其富余职工的分流和安置: (一)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 (二)设备利用率35%以下; (三)富余职工占全部职工50%以上。 七、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失业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以及企业发放了安置费,不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自谋职业的,其费用应全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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