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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各区、县劳动局,大港油田、 科技园区、保税区、失业保险机构:  最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工字[1996]301号),根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市劳动局决定 , 自1996年9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会失业职工的救济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1995年9月30日以后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救济期限的失业职工。   二、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由月192元,调整为216元 。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的救济标准由184 元,调整为208元。  三、 1995年10月1日以前进行失业登记,按《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3]5号) 文件规定计算救济期限的失业职工,仍按完成过渡后标准的原救济标准发放救济金(市区 、新四区为168元,五县为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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