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规定》和《关于失业职工医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规定》和《关于失业职工医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规定》和《关于失业职工医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 (一) 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外地驻津企业,市、区、县属企业,下同);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 (三) 城镇中的乡镇企业; (四) 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五)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六) 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七) 城镇中的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年缴纳标准是: (一)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为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 (三)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1%。 本条(一)、(二)项中无法核准上年度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开业不足一年以及本年度开业的用人单位按本条(三)项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 本规定第二条(一)、(二)、(四)、(五)项单位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当包括农业户口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和第三产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本规定第二条(六)、(七)项单位在计算城镇职工人数时投资者本人是否计算在内由投资者自定。 第五条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负责在区内注册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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