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广州市失业保险规定》,本市制定了《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社保[1999]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缴费申报审核、待遇审核发放等手续。 (一) 中央、省属、军队、行业统筹、外地驻穗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市属单位、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 区、县级市属单位,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 广州市属县级市单位,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四) 中央、省属、军队、行业统筹、外地驻县级市单位参加的失业保险,在单位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并逐步向全市统筹过渡。市属各区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其余统一集中市管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缴费以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城镇户籍的职工本人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以上的(符合补缴规定的需从办理补缴失业保险之月起缴费满1年以上); (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的。 非自愿性失业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和因个人原因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以外的失业。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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