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 现将《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反映。 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职工的管理,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的失业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目前因各种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在就业期间已参加市、区社会保险并有一年以上未享受过失业救济的工龄的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原因按穗府[1994]89号第五条所列)。 第三条 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是负责组织实施失业职工管理工作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本辖区失业职工的管理规则,定期对各区失业职工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第四条 失业职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失业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失业职工的社会政治生活管理,和其他失业人员一样,由其户口所在街道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失业职工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再持失业职工本人的《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审批手续。失业职工凭本人的《劳动手册》、失业救济审批通知和本人的户口簿及免冠相片4张,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由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 第六条 已登记的失业职工,由本人按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核准的失业救济期内,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由就业服务机构对家属一次性核发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 失业职工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 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二) 在核准的失业救济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三) 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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