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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各再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99年12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9年7月起,提高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第一年由每月244元提高到318元;第二年由每月215元提高到280元。 二、9月份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按提高后新标准发给。对7、8月份已按原标准领取过最低生活补贴的下岗职工,其新老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在10月底前补发完毕。 三、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增加的资金,由企业、财政和社会三方共同承担。财政和社会承担部分仍按年初对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承担的比例确定。三季度社会承担的资金,可即向市再就办申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区县再就办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确保9月份按新标准发放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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