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和上海市审计局对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审核意见,通过对部分区、县失业保险工作的调查,针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失业保险基金是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专项基金,因此,各区、县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95年第九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配备合格、称职的同志从事基金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失业保险管理人员的素质。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基金的会计制度。对帐务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帐册及财务报表都要按规定保质保量做好。 四、市劳动服务公司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从基金中下拨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生产自救”等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只能进入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基本帐户,并按规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严禁将专项经费存入其它帐户。在使用专项经费的同时,要做好财产登记和管理工作,失业保险部门要实行跟踪管理。 五、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市劳动服务公司将在年内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另行通知)。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地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服务公司再组织对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区、县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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