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发[1994]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 市政府: 为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业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军队所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人员)均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不含熟练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2.被单位辞退的人员; 3.本人申请辞职经单位批准的人员; 4.经组织批准被开除的人员; 5.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单位被撤并或因其他原因被精简的人员;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重新就业的; 2.参军及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事业的; 5.失业期间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6.按规定享受其他社会救济金的。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失业保险费按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的数额为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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