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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处:   国务院今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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