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7]68号文)发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1%执行,高于此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给本人,实行包干使用;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每人不能超过5000元。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需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办法相同。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出现交叉,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具体经办机构。 六、要重视失业保险的基础工作。做好失业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失业人员数量和基金缺口预测,建立预警预案报告制度,凡是本地失业保险出现赤字并且在动用历年滚存6个月后将出现资金缺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争取将缺口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警预案同时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以便有关部门及早采取相应对策。 七、要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做好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和调剂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确保自治区有必要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发挥失业保险的共济功能。 八、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大力查处在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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