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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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