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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合作、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招用市内四区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称“4045”失业人员。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两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以上,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含1年)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于招用人员满一年的次月5日前填写《招用“4045”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向办理招用手续的区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招用“4045”失业人员花名册》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的《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  3.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4045”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管理所,下同)负责,于人员安置次月起逐月申报,每月5日前填写《招用“4045”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招用“4045”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第二个月份起)。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后,应于5日内为从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上签字。  三、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资料。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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