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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都市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成都市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失业保险现行政策,现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社保定点医院治疗。失业人员应在出院后30日内提出申请,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费。  二、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金,经审核后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四、失业人员迁往市、区(市)县等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就业服务机构在30日内按照失业人员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补助费向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划转。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纳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失业登记,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以上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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