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0)


关于四川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0)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指示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了30%,使得有的地方失业保险金标准超过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的标准。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0]182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因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已考虑了提标因素,故经研究决定: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若调整后的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失业保险金额按四舍五入归整为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报我厅和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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