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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仍按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三、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样式,由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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