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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云政办发[1999]126号文件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之日起,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费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全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云劳社[1999 ]165号文件有关精神办理。  三、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一般支出预算中的“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列支。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金财务会计核算中设置明细科目,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财政部门也应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备查帐,单独反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当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  四、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体移交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应移交的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转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移交前已经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变;移交后失业的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失业保险条例 》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和有关待遇。  五、各地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的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地区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六、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本地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人事部门协调,介绍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度和有关情况;各级人事部门要提供有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和相关资料;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劳社部发[1999]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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