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视同问题的函复


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视同问题的函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失业保险98年以前缴费认定标准的请示》津开劳人发[2002]31号收悉,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在我市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之前有(企业自1998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自99年10月1日前)缴费年限视同问题,本着方便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正常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可据失业人员本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失业保险缴费视同年限。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在我市统一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前,涉及你区之外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与涉及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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