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调整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7)


关于南京市调整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7) 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64号令和我市最新调整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职工失业救济金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不包括医疗补助、困难补助等项费用)。 各县调整幅度,按照省政府64号令,结合各县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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