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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马劳社[2002]4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政办明电[1999]24号)规定,自1999年1月起,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市、县(区)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后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应从成立当月起参保缴费。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其失业人员应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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