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1999年不再追加事业单位参保所需经费,2000年以后应按规定将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单位支出预算,并监督执行。 三、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从1999年1月1日起缴费的,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缴费起始时间,但最迟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缴纳。个人缴纳部分要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单位代扣代缴。1998年12月31日以前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四、各级党委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预算安排,并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