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关于调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5号)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并按原定比例,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1月1日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调整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工作最迟于7月中旬前完成,同时补发1月至6月的调标差额。 二、调整失业人员待遇标准,事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站在贯彻“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对无故不按时调整和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当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将进行抽查。 附: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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