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照职工社会保障号码和参保档案信息,由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建立。 二、 已在南京市社会保险处参保的单位(含区街统筹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并同步共享其职工个人参保档案信息、缴费基数信息,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三、 事业单位和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建工行业统筹等不在南京市社会保险处参保范围内的缴费单位,其失业保险个人档案信息、缴费基数信息到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数据资料及单位、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一)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以本人2000年度(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工资总额作为职工2001年度(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2001年1-6月,仍按2000年缴费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 (二) 缴费信息的申报 1、 参保的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以报盘方式申报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档案信息、缴费基数信息。 2001年2月底前,缴费单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拷盘,少数不能报盘的单位应于2月1日起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领取《南京市职工失业保险花名册》,3月底前将已录入完毕的缴费基数磁盘或已填好的《南京市职工失业保险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确认后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缴费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 (2)2000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综合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年报)》; (3)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2000年度《“工效挂钩”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审批表》。 2、 新参保或有人员变动的缴费单位,须于每月29日前,填报《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南京市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本单位次月人员及费用的增减变动手续。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和人数,每月30日至次月2日进行关门结算(遇节假日顺延,每年2月的关门结算时间为28日至次月2日),关门结算期间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 (三) 其他事项 1、 缴费单位须按申报缴费基数,凡缴费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2、 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3、 对截止2001年6月10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暂按该缴费单位2000年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4、 缴费单位按2000年底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基数,2001年1月至6月增加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根据职工2001年6月份缴费基数确定。 5、 2001年以后年度 的缴费基数申报以另行发文为准。 四、 县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见表) 2、《南京市职工失业保险花名册》(兼作参保职工增加表)(见表) 3、《南京市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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