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 全年将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近9亿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5年以来,河北省已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其中,2015年3月-2016年4月由3%降至2%;2016年5月-12月由2%降至1.5%;2017年1月-2018年4月由1.5%降至1%。 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与上次费率相比,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了0.3和0.2个百分点。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将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通知明确,2017年1月1日后已按1.5%费率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通知提出,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进行调剂。(靳彦丽 廖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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