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提高到1770元/月


2016年1月1日起,丹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70元/月。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从今年1月起,丹阳失业保险金上限由原来的1350元/月提高到1770元/月,调整对象为今年1月及以后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本次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调整后,我市1月份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60.72元/月,涉及我市168名1月份新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占失业保险金在领人数2370人的7.09%。 (丹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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