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出台失业保险新规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在领人员的保障水平


为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近日,我市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22号),对我市对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事项作了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在领人员的保障水平。????一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按缴费年限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20年以上,分别按缴费基数的40%、45%、50%确定三个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时调整。二是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将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门诊包干费和住院补助费的医疗待遇,调整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三是建立失业保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月度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对部分失业人群特别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当中断原因消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以继续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