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市自8月起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


根据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通知》(黄人社秘﹝2011﹞461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8月起,全市失业保险金计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调整为65%,具体标准如下:市本级、屯溪区、黄山风景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88元,增加78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345元提高到442元,增加97元。(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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