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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7-07-01 08:00:02 无忧保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切实减轻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失业人员生活负担,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法【1999】10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消费介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27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江苏省宿迁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对凡在2011年1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337元/人·月调整为443元/人·月,人均每月增加106元,增幅达到31.5%,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从2011年1月起,该市全面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季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L)上涨超过3%(含3%)时,按照当季末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5%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价格上涨实行动态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为每人58元。(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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