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自2010年6月1日起,金坛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与老办法不同的是新办理退工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金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按金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对2010年6月已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94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对金坛市从事灵活就业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且在灵活就业期间未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后又按规定重新申领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停发前的核定标准计发。 对因未按季度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停发的失业保险金在2010年6月按原核定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发。周燕、胡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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