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保障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我市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凡2009年7月1日后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每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未接续医疗保险而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医疗保险结报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50%,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核报,报销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已接续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核报;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按调整后的新计发办法执行。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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